问题:我司是跨境电商平台供货商的代理进口商,货物进口的时候,是否可以以1210保税备货模式申报进入保税区?
回复:您好!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货权所有人为境外企业,且用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在进入保税区时,其国内代理进口商可以按1210方式申报。
http://jiangdu.cpa.js.cn/fuwu/11910.html
回复:您好!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货权所有人为境外企业,且用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在进入保税区时,其国内代理进口商可以按1210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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